2022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察建议书专项工作会上讲话

时间:2022-07-03 15:3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察建议书专项工作会上讲话,供大家参考。

2022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察建议书专项工作会上讲话

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察建议书专项工作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召集大家召开这个专项工作会议,目的和任务很明确,就是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监察建议书》“一发了之”,后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行再部署再明确,对《监察建议书》的运用和落实方法方式和大家做以探讨,真正让咱们发出的监察建议成为‘祛病拔根’的好药方。

12月5日,县上召开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所有的常委都开展了自我批评和相互批评,县委X书记在点评到咱们纪委监委服务和保障全县中心工作时给予了充分肯定,并用了“很给力”一词,这既是对大家工作的“点赞”,更是对我们今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期望。我在对照检查时,对咱们目前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视,特别是对《监察建议书》下发以后,后续跟踪督导检查不够,压力传导不足,以至于存在“上热下冷”现象进行了自我批评。

同志们,问题就是导向,短板就是重点。我一会先讲3点意见,既是对此项工作的要求,也是和大家做一个探讨,希望大家会后多思考,在落实的方式方法上多拿出一些实招,真正让监察建议书的落实不“打折扣”。

一、提升认识站位,切实解决理解不足、不到位问题

会前,我让办公室统计了一下,今年咱们一共发出了X份监察建议书,拟稿制发的科室既有审理室、监督检查室,也有审查调查室和派驻纪检组,可以说运用《监察建议书》这一手段被大家广泛的认可和接受。那么为什么有的科室运用了这一手段强化了监督实效,而有些科室或派驻组却没有运用,这里面既有“工作方法”的不到位,更多的是认识和理解不到位。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注释,(1)监察建议与一般工作建议有质的区别,它由监察法背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备一定法律效力。(2)监察建议书,大都针对日常监督和调查中发现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有偏差、日常管理不严格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通过上面二条,我们可以充分认识到监察建议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不是一般普普通通的建议书,是具有鲜明的针对性。随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可能在2018年监察建议是一个新鲜事物,但是到2020年监察建议将会是常态化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大家一定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学习掌握监察建议书的有关规定,对适用对象和建议事项要做到正确理解,在制发主体、程序和格式等方面做到了熟于心,真正让监察建议书成为堵塞制度漏洞的有效“良方”。

二、注重方式方法,切实解决“一发了之”问题

就拿咱们今年发出的40份监察建议书来说,有几个科室进行了跟踪回访,有几个科室建立了专门台账,对监察建议的事项有没有进行再督查,监察建议对象整改的情况有没有“打折扣”、是好是坏,咱们自己是不是存在“一发了之”现象,大家也都自己衡量衡量。俗话说“工作干的好不好,关键看成效。”监察建议的落实情况,不是你说他整改了就完成了,是要见到实实在在效果的,而督促整改,见到实效需要我们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闭合”整改环节,因此,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四个一”。既:建一本台账,按照“谁建议谁跟踪”原则,建立专门台账,列出整改问题、整改要求、具体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实行销账管理。做一次回访,监察建议书发出后,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开展回访,对被监察建议单位的整改方案,整改措施进行查看,并督促其明确整改任务、时限要求、责任人员,在“源头”上做好把关修正。看一次实地,要对照整改的内容和任务,采取不打招呼的“暗访”开展实地查验,确保整改及时到位。搞一次“回头看”,被监察单位整改事项完成后,要不定期的对监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回头看”中要坚持“三查三看”,即查整改内容,看是否存在与建议内容不一致、未落实到位问题;
查整改质量,看是否存在流于形式、走过场问题;
查整改成效,看是否建章立制且行之有效。同志们,“四个一”的方法,只是给大家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一个框架,里面还有很多的细节和措施还需要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三、强化问责问效,切实解决“上热下冷”问题

我们常说问责不是目的,但为确保监察建议书“落地有声”,问责是必要的手段,习总书记反复强调“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这边监察建议书发出去了,“四个一”也搞了,而被监察建议单位“应付了事”,对责任“挂空挡”、整改“走过场”、落实“打折扣”,那么我们就要拿起问责的法纪“鞭子”,倒逼这些单位部门把问题整改落细落实。在这里再给同志们明确下,监察建议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给其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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