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6篇(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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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总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6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0 月 18 日发布,2010 年 12 月 6 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

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

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 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 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

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

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第五条 严。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

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

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

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

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

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第十条 意行为。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

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

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

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

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

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 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第十七条 咨询意见。第十八条 益。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

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

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

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

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

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

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维护司法形象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

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

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

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 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

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则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

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

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

关纪律和法 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篇2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终于实现了做一名法官的梦想,既感到高兴又感到彷徨,因为如何才能够做一名称职的法官,一名好法官的困惑一直围绕着我,通过这几天的学习,我的心慢慢的也点释怀了,好像有点明朗了。当然,我深知,这仅仅是一种初步的体会,我以后的路会更长,这种困惑将伴随我的一生,我也必将会为此而践行一生。

一、要有较高的“悟性”。很多法律前辈告诫 :上班如上学,可能同一天工作,但是若干年后,就会分出不同层次。原因为何,就在于是否具有“悟性”,可见作为一名法官“悟性”是必备的。这就需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不断的思考、总结,做一个“有心”的人。在处理事务时,善于用法律思维来考虑;处理问题时,善于用法律智慧来解决,不断提高自己的悟性,使自已在处理事物时能够做到游刃游余。

二、要有较强的“求知欲”。由于法律是门社会科学,根基于社会生活,伴随着社会层出不穷的问题,往往会有一些新颖事物出现,而于此同时,法律的规定又往往落后于社会生活,因此一定要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孜孜不倦,努力提升自已的素养,丰富自已的知识积累,做一名知识型法官,以便于解决纠纷。很多人有这种认识,在学校学到的东西在工作中可能只会用到20%,而很多工作中需要用到的知识你又不具备,这怎么办呢,这就需要学习,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才能汲取丰富的营养,才能使自己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在现实中,有很多法官,他们可能学历没有多高,但是他们的法律知识储备并不少,处理问题的能力很高,原因在于,他们有较强的“求知欲”,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提升自己,因此我们一定要做到“学无止境”,做到终身学习。

三、要有一颗“良心”。在办案中,可能由于个人的法律知识水平高低不同,法律适用会有所不同,那是个人的认识问题,但是如果法律事实的认定不同,那不是单纯的个人认识问题,而是一个人做人原则问题,没有一颗最起码的做人应有的“良心”。古人说:“法官之上是法律,法律之上就是良心”,“小节不察生大隙,举头三尺有神明”,做为一名法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一颗良心,一颗为民之心,为公之心,这样才能对得起我们自已,不失自已做为一个人的根本,最起码可以使自已所办理的案件摆脱其它因素的束缚,才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四、要保持一颗“感恩心”。感恩我们的父母,因为是他们给了我们生命并养育了我们;我们感恩社会,因为是社会成就我们每个人的成长,使我们成为栋梁;我们感恩生活,因为是生活带给了我们磨难,并使我们能够享受每一滴幸福;我们感恩我们工作,因为是工作给了我们生活来源,并从中体会了职业的快乐,追求到了人生的价值,当然我们也要感恩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当事人,因为是他们的每一滴血和泪,敲响了我们做人的警钟,带来了做人的启示,使我们更加珍惜我们自已的每一刻幸福。因此始终保持一颗“感恩心”,可以使我们在百忙之于,忙的有价值,有光彩,才能乐在当下,体会出创作之快乐、唯美之快乐、责任之快乐。

五、要有一颗“廉洁之心”。作为一名法官,要做到风清法正,只有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才能抵制社会的不正之气,才能守护住自己纯洁的心灵,守住我们廉洁的做人底线。那我们就要做到“六慎”即:慎微、慎言、慎察、慎出、慎行、慎独。在处理问题时一定要防微杜渐、三省五审、独善其身。同时我们也一定要把握好“四关”即:人情关、亲情关、说情关、委屈关。在面对自已的亲朋好友时,我们一定要坚守自己的信念,要对他们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我相信是朋友,一定会给予理解和支持。当然如果是昔日领导,我们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可以为之提供方便,但是这种方便不是让你徇私枉法,而是让你能够在法律范围内给予方便,实在做不到,可以实事求是的向其解释,我相信都能够理解,毕竟曾经他们也经历过嘛!因此我们要做到“六慎”、“四关”很不易,但是我们一定要为之而努力,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不畏惧,不卑不亢,才能始终保持一颗“廉洁之心”。

六、要有一颗“平常心”。法官也是一个人,一个社会中普普通通的人,我们没有比他人更高的特权,也没有比他人更高的地位,我们一定要尊重他人,我们跟他们的差别是职业不同,仅此而已。由于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官本位思想较严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很多人感觉自己是个法官,很了不起,可以为所欲为,其实这是很危险,尤其是对刚进入法官队伍的我们来说,更危险。很多已经执业很长时间的法官都知道,法官是个高危险职业,有人比喻是刀尖上的舞者,的确如此。因此我们要学会用平常心善待自已,善待工作,善待他人,始终保持一个平和心态,只有这样,我们在对待当事人的时候,才能做到平等对待,才能不会用有色眼镜来看待他们,才能不会漠视他们的权利,特别是面对一些蛮不讲理的当事人时,始终保持一个平和心态,尤为重要。因此如果我们能将自己做到了“平庸而不平凡”的境界,那我们的人生价值也就彻底的体现出来了。

七、要有“程序观念”。在现实中,很多情况下,我们法官较注重实体上正义,而忽视程序上正义。而实际上,实体正义有时候法官也左右不了,程序正义法官却是可以左右的。尤其是程序上的正义是需要被看到的,有时候很可能法官的不经意间的言论、眼神,当事人就会浮想翩翩,大做文章,实际上这也无可厚非,这些东西当事人的的确确是看在眼上的,既便是你的判决再正确,他们也会持怀疑态度,这也很正常。因此程序上的正义是需要被看到的,这也如同为什么越是比较亲近的人,我们越是没有像对待其他人那样,客客气气,结果是造成很多的误会,这就是因为我们忽略一些被人看到的客气,一些程序,只是单纯的追求实质内容而已。

八、要有“审时度势”的政治觉悟。作为一名法官,我们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这也许很多人不屑,其实我开始也有一点,认为这样很空洞,但是我细细的体会后,我才发现这是多么的必要呀。如同我们这次上课时张老师所说的,要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就要考虑国家之政策,这样有助于办理案件。比如:专项斗争的开展(二抢一盗);马锡五巡回审判方式;调解年活动等,这些活动在对于我们日常办案中影响是很大的,如果你不了解这些内容,即便是你的判决没有错误,但是社会效果不理想,也是不行的,也是不能做为一个好的判决推广的,我们现在着重的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效果,但也绝不能办案就案,一定要考虑社会效果。因此具有“审时度势”的政治觉悟有助于我们处理案件。

当然上述的体会也许很肤浅,更谈不上完善,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我可能还会有其他更深层的理解和体会,我会慢慢的品味,谨慎的处理。这次培训我的收获很大,学习知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让我了解一名合格法官应具备的素养,当然做为一名合格法官能否就等同于一名好法官,我想这两者之间既远又近,因为做一名合格法官已经不易,更何况是一名好法官,但是查看一些好法官的事迹,他们也没有什么丰功伟绩,都是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默默无闻的干着不平凡的事业。因此,就我个人认为,如果每个人都能达到合格的话,我们的法院队伍又将是另一派景象,当然,我也深知我离之的距离很遥远,但我愿穷其一生而为之奋斗!

坚定的政治立场

业务精通

高尚的道德

公正廉洁

爱岗敬业

谈想法

谈优势

谈做法

谈做法

态度是什么

自己如何理解

怎么准备去做

找准题目的关键词

组织活动

一,谈理解 或谈态度二,计划3.准备 4,实施5.总结

寓言故事题型

点出寓意(提出论点)

分析阐述

结合自己自身情况 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篇3

任职条件 一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特定条件 年满23岁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应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限制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任职回避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3.同一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2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忠诚司法事业

1、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3.热受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4、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保证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独立

外部独立:独立于司法体系外的其他国家权力、其他影响

内部独立:应尊重其他法官审判职权,排除法院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 内心独立:法官要有独立意识,自觉作出裁判 确保公平公正

法官应坚持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合理行使裁量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是目的,程序公正是保障。提高司法效率

严守时限;充分考虑效率因素;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 公开审判

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遵守回避制度

1、既要遵循诉讼法关于回避事由的规定,同时,还应考虑其他虽然不会影响公正裁判、但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况,还要考虑认为自己可能无法确保自己公正的情况。保持中立地位

1、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2、法官应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3.禁止法官的单方接触。任职回避

法院领导干部和在法院业务岗位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抵制人情案关系案

1、法官应尊重其他法官审判权,除履行职责或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2、法院领导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向审判组织和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人员批转涉案材料。

3、根据职责需要提出指导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由承办人记录在案,并由承办人将相关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确保司法廉洁

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

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据此,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任何利益都应当拒绝接受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法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论这种兼职或咨询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在禁止之列。

不得为他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买卖股票和向他人推荐股票 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

1、法官应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

2、法官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坚持司法为民 司法便民

法官应当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官应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2.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3.尊重并礼貌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维护司法形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

1、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整洁; 2.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 3.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4、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加强自身修养

法官应当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

1、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3、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4、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约束业外活动

法官不参加不适当的司法外活动,而且在参加适当的职务外活动时应当尽量避免该行为与司法职责相冲突,以维护法官职业形象和司法尊严,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信任。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主要包括。

1、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2、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3、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特别是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维护司法形象 约束业外活动

4、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5.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检察制度

1检察制度的历史 检察制度的雏形

13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国检察官是由为国王办理财产诉讼的律师演变而来 法国检察官是由封建庄园的管家演变而来 现代检察制度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

受三权分立学说影响,出现了侦控与审判完全分离的制度,“不告不理”原则得到重新确认。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任务主要是刑事诉讼,不承担法律监督职能

2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独立的宪法地位 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与纯粹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公诉机关的国家不同,我国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的力度上比较大,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

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最高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3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检察权统一行使

又称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行“上命下从”,即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指示和命令进行工作。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各种诉讼的进行以及诉讼中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其重点是对诉讼中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篇4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终于实现了做一名法官的梦想,既感到高兴又感到彷徨,因为如何才能够做一名称职的法官,一名好法官的困惑一直围绕着我,通过这几天的学习,我的心慢慢的也点释怀了,好像有点明朗了。当然,我深知,这仅仅是一种初步的体会,我以后的路会更长,这种困惑将伴随我的一生,我也必将会为此而践行一生。

一、要有较高的“悟性”。很多法律前辈告诫 :上班如上学,可能同一天工作,但是若干年后,就会分出不同层次。原因为何,就在于是否具有“悟性”,可见作为一名法官“悟性”是必备的。这就需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不断的思考、总结,做一个“有心”的人。在处理事务时,善于用法律思维来考虑;处理问题时,善于用法律智慧来解决,不断提高自己的悟性,使自已在处理事物时能够做到游刃游余。

二、要有较强的“求知欲”。由于法律是门社会科学,根基于社会生活,伴随着社会层出不穷的问题,往往会有一些新颖事物出现,而于此同时,法律的规定又往往落后于社会生活,因此一定要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孜孜不倦,努力提升自已的素养,丰富自已的知识积累,做一名知识型法官,以便于解决纠纷。很多人有这种认识,在学校学到的东西在工作中可能只会用到20%,而很多工作中需要用到的知识你又不具备,这怎么办呢,这就需要学习,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才能汲取丰富的营养,才能使自己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在现实中,有很多法官,他们可能学历没有多高,但是他们的法律知识储备并不少,处理问题的能力很高,原因在于,他们有较强的“求知欲”,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提升自己,因此我们一定要做到“学无止境”,做到终身学习。

三、要有一颗“良心”。在办案中,可能由于个人的法律知识水平高低不同,法律适用会有所不同,那是个人的认识问题,但是如果法律事实的认定不同,那不是单纯的个人认识问题,而是一个人做人原则问题,没有一颗最起码的做人应有的“良心”。古人说:“法官之上是法律,法律之上就是良心”,“小节不察生大隙,举头三尺有神明”,做为一名法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一颗良心,一颗为民之心,为公之心,这样才能对得起我们自已,不失自已做为一个人的根本,最起码可以使自已所办理的案件摆脱其它因素的束缚,才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四、要保持一颗“感恩心”。感恩我们的父母,因为是他们给了我们生命并养育了我们;我们感恩社会,因为是社会成就我们每个人的成长,使我们成为栋梁;我们感恩生活,因为是生活带给了我们磨难,并使我们能够享受每一滴幸福;我们感恩我们工作,因为是工作给了我们生活来源,并从中体会了职业的快乐,追求到了人生的价值,当然我们也要感恩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当事人,因为是他们的每一滴血和泪,敲响了我们做人的警钟,带来了做人的启示,使我们更加珍惜我们自已的每一刻幸福。因此始终保持一颗“感恩心”,可以使我们在百忙之于,忙的有价值,有光彩,才能乐在当下,体会出创作之快乐、唯美之快乐、责任之快乐。

五、要有一颗“廉洁之心”。作为一名法官,要做到风清法正,只有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才能抵制社会的不正之气,才能守护住自己纯洁的心灵,守住我们廉洁的做人底线。那我们就要做到“六慎”即:慎微、慎言、慎察、慎出、慎行、慎独。在处理问题时一定要防微杜渐、三省五审、独善其身。同时我们也一定要把握好“四关”即:人情关、亲情关、说情关、委屈关。在面对自已的亲朋好友时,我们一定要坚守自己的信念,要对他们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我相信是朋友,一定会给予理解和支持。当然如果是昔日领导,我们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可以为之提供方便,但是这种方便不是让你徇私枉法,而是让你能够在法律范围内给予方便,实在做不到,可以实事求是的向其解释,我相信都能够理解,毕竟曾经他们也经历过嘛!因此我们要做到“六慎”、“四关”很不易,但是我们一定要为之而努力,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不畏惧,不卑不亢,才能始终保持一颗“廉洁之心”。

六、要有一颗“平常心”。法官也是一个人,一个社会中普普通通的人,我们没有比他人更高的特权,也没有比他人更高的地位,我们一定要尊重他人,我们跟他们的差别是职业不同,仅此而已。由于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官本位思想较严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很多人感觉自己是个法官,很了不起,可以为所欲为,其实这是很危险,尤其是对刚进入法官队伍的我们来说,更危险。很多已经执业很长时间的法官都知道,法官是个高危险职业,有人比喻是刀尖上的舞者,的确如此。因此我们要学会用平常心善待自已,善待工作,善待他人,始终保持一个平和心态,只有这样,我们在对待当事人的时候,才能做到平等对待,才能不会用有色眼镜来看待他们,才能不会漠视他们的权利,特别是面对一些蛮不讲理的当事人时,始终保持一个平和心态,尤为重要。因此如果我们能将自己做到了“平庸而不平凡”的境界,那我们的人生价值也就彻底的体现出来了。

七、要有“程序观念”。在现实中,很多情况下,我们法官较注重实体上正义,而忽视程序上正义。而实际上,实体正义有时候法官也左右不了,程序正义法官却是可以左右的。尤其是程序上的正义是需要被看到的,有时候很可能法官的不经意间的言论、眼神,当事人就会浮想翩翩,大做文章,实际上这也无可厚非,这些东西当事人的的确确是看在眼上的,既便是你的判决再正确,他们也会持怀疑态度,这也很正常。因此程序上的正义是需要被看到的,这也如同为什么越是比较亲近的人,我们越是没有像对待其他人那样,客客气气,结果是造成很多的误会,这就是因为我们忽略一些被人看到的客气,一些程序,只是单纯的追求实质内容而已。

八、要有“审时度势”的政治觉悟。作为一名法官,我们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这也许很多人不屑,其实我开始也有一点,认为这样很空洞,但是我细细的体会后,我才发现这是多么的必要呀。如同我们这次上课时张老师所说的,要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就要考虑国家之政策,这样有助于办理案件。比如:专项斗争的开展(二抢一盗);马锡五巡回审判方式;调解年活动等,这些活动在对于我们日常办案中影响是很大的,如果你不了解这些内容,即便是你的判决没有错误,但是社会效果不理想,也是不行的,也是不能做为一个好的判决推广的,我们现在着重的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效果,但也绝不能办案就案,一定要考虑社会效果。因此具有“审时度势”的政治觉悟有助于我们处理案件。

当然上述的体会也许很肤浅,更谈不上完善,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我可能还会有其他更深层的理解和体会,我会慢慢的品味,谨慎的处理。这次培训我的收获很大,学习知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让我了解一名合格法官应具备的素养,当然做为一名合格法官能否就等同于一名好法官,我想这两者之间既远又近,因为做一名合格法官已经不易,更何况是一名好法官,但是查看一些好法官的事迹,他们也没有什么丰功伟绩,都是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默默无闻的干着不平凡的事业。因此,就我个人认为,如果每个人都能达到合格的话,我们的法院队伍又将是另一派景象,当然,我也深知我离之的距离很遥远,但我愿穷其一生而为之奋斗!

坚定的政治立场

业务精通

高尚的道德

公正廉洁

爱岗敬业

谈想法

谈优势

谈做法

谈做法

态度是什么

自己如何理解

怎么准备去做

找准题目的关键词

组织活动

一,谈理解 或谈态度二,计划3.准备 4,实施5.总结

寓言故事题型

点出寓意(提出论点)

分析阐述

结合自己自身情况 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0 月 18 日发布,2010 年 12 月 6 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

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

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 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 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

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

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第五条 严。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

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

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

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

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

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第十条 意行为。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

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

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

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

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

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 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第十七条 咨询意见。第十八条 益。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

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

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

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

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

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

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维护司法形象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

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

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

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 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

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则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

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

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

关纪律和法 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篇6

任职条件 一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特定条件 年满23岁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应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限制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任职回避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3.同一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2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忠诚司法事业

1、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3.热受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4、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保证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独立

外部独立:独立于司法体系外的其他国家权力、其他影响

内部独立:应尊重其他法官审判职权,排除法院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 内心独立:法官要有独立意识,自觉作出裁判 确保公平公正

法官应坚持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合理行使裁量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是目的,程序公正是保障。提高司法效率

严守时限;充分考虑效率因素;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 公开审判

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遵守回避制度

1、既要遵循诉讼法关于回避事由的规定,同时,还应考虑其他虽然不会影响公正裁判、但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况,还要考虑认为自己可能无法确保自己公正的情况。保持中立地位

1、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2、法官应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3.禁止法官的单方接触。任职回避

法院领导干部和在法院业务岗位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抵制人情案关系案

1、法官应尊重其他法官审判权,除履行职责或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2、法院领导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向审判组织和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人员批转涉案材料。

3、根据职责需要提出指导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由承办人记录在案,并由承办人将相关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确保司法廉洁

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

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据此,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任何利益都应当拒绝接受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法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论这种兼职或咨询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在禁止之列。

不得为他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买卖股票和向他人推荐股票 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

1、法官应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

2、法官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坚持司法为民 司法便民

法官应当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官应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2.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3.尊重并礼貌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维护司法形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

1、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整洁; 2.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 3.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4、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加强自身修养

法官应当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

1、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3、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4、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约束业外活动

法官不参加不适当的司法外活动,而且在参加适当的职务外活动时应当尽量避免该行为与司法职责相冲突,以维护法官职业形象和司法尊严,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信任。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主要包括。

1、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2、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3、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特别是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维护司法形象 约束业外活动

4、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5.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检察制度

1检察制度的历史 检察制度的雏形

13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国检察官是由为国王办理财产诉讼的律师演变而来 法国检察官是由封建庄园的管家演变而来 现代检察制度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

受三权分立学说影响,出现了侦控与审判完全分离的制度,“不告不理”原则得到重新确认。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任务主要是刑事诉讼,不承担法律监督职能

2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独立的宪法地位 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与纯粹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公诉机关的国家不同,我国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的力度上比较大,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

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最高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3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检察权统一行使

又称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行“上命下从”,即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指示和命令进行工作。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各种诉讼的进行以及诉讼中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其重点是对诉讼中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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