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办法5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11-04 19:00:20 来源:网友投稿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使学校人事档案管理与利用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则。二、内容:1、归档制度(1)对资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要求。(2)按照资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事档案管理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5篇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篇1

一、目的:

为使学校人事档案管理与利用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则。

二、内容:

1、归档制度

(1)对资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2)按照资料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

(3)将资料放入档案,并输入资料库。

2、核查制度

检查核对一般定期进行。但突发事件之后或对有些档案发生疑问之后也要进行检查核对

3、保卫制度

(1)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保管。

(2)备齐必要的存档设备。

(3)档案柜保持清洁,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4)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4、统计制度

(1)人事档案的数量。

(2)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情况。

(3)档案整理和保管情况。

(4)档案及设备利用情况。

5、转递制度

档案转递一般由工作调动等原因引起,

(1)取出应转走的档案;

(2)填写人事档案转递记录;

(3)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

6、借档制度

(1)由有关单位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加盖公章。

(2)其次,人事档案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由人事处审阅,加盖公章,然后登记、发出。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篇2

国家对于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

一是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社局下属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并由个人去办理托管手续。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而缺点是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二是把档案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这种方式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学校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不收取额外费用,其缺点是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

三是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考研、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缺点是如果毕业生与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则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人事档案的具体功能

个人档案有六大功能:其一、保留个人原有干部身份;其二、办理工作调动时需要个人档案;其三、参加公务人员招聘考试,需档案确定身份;其四、办理个人退休手续时,要查看档案记录;其五、专业职称晋升的参考依据;其六、出国政审和公证时,需要查阅个人档案。

毕业生中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对档案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已经毕业几年,但档案还放在学校,还有的将档案放在家里,更甚者档案早已丢失。其实不然,在国家公务员的选拔,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招聘,成熟的民企在招聘时都要审查相关人员的档案,并以其记载的相关资讯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证据,另外,如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出具各种相关证明等也都需要本人的人事档案。总之,现实生活中,人事档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参加工作以后,真正发挥作用的恰恰就是人事档案,如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所以在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的当年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档案管理科去存放档案(或者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落下档案,这种情况集中在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公务员单位,学校基本是把学生档案直接寄送到这些部门),存放之后学籍档案就转化成了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在当年没有落下的话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存在很大的问题,例如有的评定是需要把人事档案落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几年才可以!

真正能证明学生学习经历的就是该学生的学籍档案,而工作经历的证明就是该档案袋里面的工作档案!

学籍档案里面有本人在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各方面的评语、获奖证明、还有本人的党团材料,全部属于原始材料,不可复制。(学籍档案一般是从高中算起,也就是从你的高考档案开始计算,党团关系的一般是由有党组织部门来接收,有的学校是把学籍档案和党员关系档案一起转档,有的学校是分开转档,即学籍档案一个袋交由自己递交于各地的人事档案管理科或者由关部门递交于各地的人事档案管理科,党员关系则是由自己转交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党委组织。工作档案就是工作之后的评级、获奖、晋升等这些材料!)所以,保存好自己的档案是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是要把档案转递给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档案管理科和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篇3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1.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明确收集范围,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

2.档案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地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地索要应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归档;

4.档案工作人员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对,对缺少的材料要逐一进行登记,及时催要,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要及时通知形成档案材料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5.对不属于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退回材料形成部门。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严格把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核;

2.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3.归档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有承办单位的签章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4.残缺不全、头尾不清、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能归入档案,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5.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统一使用16开纸(19×26.5厘米),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的装订边,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得用计算机打印签名;

6.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应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零星档案材料每两年装订入卷一次。

(三)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查阅单位负责人签字,档案馆领导审批后,方可查(借)阅;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3.查(借)阅档案时,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或是确定提供材料的范围,凡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不得翻阅,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录或复制档案内容;

6.查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划、批注、抽取、增添、撤换、损坏档案;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7.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借用时,要说明理由,经档案馆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方可借出,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并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及转借他人;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参观、游览、探亲访友。

(四)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干部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档案转出,档案工作人员在接到调档函后,经人事处签章及档案馆领导审批后,一个星期内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认真的检查、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5.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6.转出的档案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应发函或打电话询问,以防丢失;

7.收到转递来的档案,经检查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退回发档单位。

(五)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统计制度

1.建立档案工作台帐登记制度,做到勤检查、勤核对,每年全面检查核对统计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提供利用后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认真检查,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

3.干部档案转出或转入时,要认真对照目录检查核对,防止张冠李戴放错卷或缺少材料;

4.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还要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六)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照章办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非档案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3.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查(借)阅档案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私自借给他人:

4.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尘、防虫鼠、防光、防有害生物等“八防”工作;

5.严禁吸烟,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4℃—24℃、相对湿度为45% —65%);

6.坚持库房检查制度,每周检查一次,防止不安全因素发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7.坚持值班制度,下班前档案要入库,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8.严禁个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

9.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10.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七)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管好教职工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建立人事档案台帐,及时收集、鉴别、整理干部档案材料,及时报送省管干部档案材料;

3.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办理人事档案的查(借)阅和转递;

4.及时登记教职工职务、工资变动情况;

5.为学校及有关部门提供教职工情况;

6.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人事档案的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全校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搞好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篇4

人事档案的分类【履历材料】

1、凡是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个人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的表格材料均应归入此类。主要包括:

(1)干部、工人、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的履历表(书)、登记表、简历表;

(2)更改姓名的报告及批件;

(3)以履历为主,兼有鉴定等其它内容的履历表、简历表及登记表;

(4)其它由本人填写反映个人简历方面情况的各种表格材料。

2、在鉴别此类材料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个人填写的履历表应对照档案中原始记载进行审查,并加盖主管干部单位的公章。经审查凡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应要求干部本人更正或重新填写;

(2)为使干部档案不断补充新材料,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后和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后,应立即填写中组部新制发的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

3、属于人事保卫部门管理工作的卡片、组织上摘抄本人档案内的表格材料等是承办人作为工作参考使用的材料,不属于干部档案归档内容,不应归入干部档案。

4、本类材料按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人事档案的分类【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1、凡由本人撰写的叙述自己经历、参加重大政治历史活动、思想变化过程、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情况的材料归入本类。主要包括干部历史自传、干部自传、思想自传、反省自传、小史、小传及有自传内容的“历史反省”等材料。

2、有的同志在申请入团、入党时写了具有自传内容的申请书,如该人档案中没有自传材料,可将此材料归入第二类。

3、组织上对干部本人交待的有关本人经历、家庭情况或社会关系等材料,凡有专题调查报告、调查材料或结论性意见的材料,应合并一起归入第五类。

4、本类材料按材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人事档案的分类【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1、凡各年度、阶段、时期或参加临时性工作、学习、劳动以及工作调动对干部个人的优缺点和德能勤绩表现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形成的评价性材料,均应归入第三类。

第三类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材料(包括自我鉴定);

(2)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

(3)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考察材料;

(4)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

(5)作为干部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

(6)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如反映干部“文革”中的表现材料,动乱和暴乱期间的考察材料及写实表等;

(7)主审机关做出的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结论(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2、在鉴别此类材料时应注意:

(1)经组织上研究形成的对全面地历史地考察了解干部有使用价值的正式考核材料(加盖公章的),应归入本人档案,没经组织正式研究的一般考核材料,可作为干部、人事部门使用干部参考材料,不归入档案。考核中的记录、索取的证明材料也不归入干部档案;

(2)经过组织研究的正式考核材料、鉴定意见没盖公章的应补盖公章后再归档;

(3)鉴定会发言记录、谈话记录、头尾不清、无落款单位、文字杂乱的材料不得归档,已归入的应剔出归入文书档案或登记销毁;

(4)“文革”中“五七”战土插队时做的鉴定,有不实之词的要剔出销毁,在“清队"和“文革”期间的整党中写的鉴定,因受派性、极左思潮影响,不能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应清除销毁;

(5)从干部本人档案中摘录的反映干部表现和优缺点的材料不应归档。

3、跨类材料的处理:

(1)干部评级鉴定,转正定级鉴定表、军衔鉴定表等有审批手续的材料应归第九类;

(2)作为《干部任免呈报表》的附件,反映干部德才表现的考察材料应与《干部任免呈报表》一起归入第九类;

(3)学生鉴定中包括学习成绩在内的登记表归第四类。

4、本类材料应按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篇5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员工的档案均由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能保管本人的档案。

第三条员工失踪或死亡后满三年,其档案应移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公司档案室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一)、保管员工档案;

(二)、及时索要、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员工工作、工资、奖惩情况;

(五)、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员工的情况;

(六)、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档案室等部门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

(一)、本人历年填写的个人简历、履历、登记表;

(二)、本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成长历史等自传材料;

(三)、本人自我鉴定,组织鉴定材料;对员工的考察、考核、评价材料;

(四)、政治历史审查及甄别复查材料;

(五)、员工参入党、团材料;

(六)、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及各种先进事迹材料;

(七)、入伍、退伍、辞退职、出国等材料;

(八)、处分、取消处分的材料;

(九)、任免、工资、职称等材料;

(十)、学历和评定的技能等材料;

(十一)、其它有较大价值的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六条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严格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一、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一个月内立档。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造册登记。

二、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三、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四、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五、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并编制销毁清册。

六、人事档案存放应配备档案库房、档案橱窗等设施。档案要做到防盗、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尘、防污染。

七、人事档案材料应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后方能入卷存档,不得直接入卷。每年要对档案进行一次整理、校对工作。

八、档案应分类编号后存放,编号应与员工编号统一,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材料入档交叉,制检索目录,以便查找。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利用和传递

一、外单位来公司查阅档案时,必须持盖有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本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员工档案时,应由部门出具证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公司级领导、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可不经审批查阅员工档案。

四、建立档案查阅登记制度,对查阅职工档案的情况做好记录。

五、档案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提交报告,分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六、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七、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

八、员工被任免中层以上职务,应在任免职务后一个月内移交其档案。

九、员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已办理离公司手续者,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移交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十、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通讯或派专人送取,并履行登记手续,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十一、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员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第九条新接收档案,档案材料不全,可不予接收。接收档案后,应将基本档案资料录入计算机内。员工调出,档案材料转出时,应从计算机内注销员工基本档案情况。

第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办理。

第十一条本管理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人事档案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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