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时间:2022-07-26 19: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8.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供大家参考。

8.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各镇党委要指导村(社区)据实调整)

 中国共产党 XX 镇 XX 村(社区)党员大会 选举办法 (草 案)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央及省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党员大会选举的组织工作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均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方式如下:在党员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再召开新一届委员会议等额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四、经中国共产党 XX 镇委员会批准,村(社区)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由 X 人组成,委员候选人 X 名,差额 X 名,差额比例为 20%;设书记 X名、副书记 X 名。

 五、村(社区)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经党员和村民代表推荐与镇党委推荐、县镇联审,村(社区)党组织研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镇党委考察批准后,提交村(社区)党员大会选举。

 六、所有候选人预备人选都要签订遵守换届纪律承诺书,对拒不签订的,取消其候选人预备人选资格。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候选人:(1)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言论的。(2)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 5 年的,近 2 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存在涉黑涉恶 13 种重点情形之一的。(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撤职及开除政务处分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因问责)组织处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或处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4)煽动、组织群众非正常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参加邪教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带头搞封建迷信活动的,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或妨碍选举的。(5)在民生、扶贫、“三资”管理等领域,有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6)道德素质不高、群众普遍反映不好的,有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撤销的。(7)长期不履职的,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党组织换届候选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受到调离岗位、降职组织处理的;近 3 年有考核不称职或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个人存在严重违法用地、损害生态环境等行为尚未整改的;在重点工程和中心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或因主

 观因素导致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不宜提名的情形。

 对不能情形人员或违反换届纪律当选的,要宣布当选无效;对未经研究同意,不宜情形人员当选的,应劝其辞职。

 八、选举时,实到会的党员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党员的 4/5,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

 九、选票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选举人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如赞成,在候选人姓名对应的空格内画一个“○”;如不赞成,在候选人姓名对应的空格内画一个“×”;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将另选人姓名填在另选人姓名栏中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对应的空格内画一个“○”。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十、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最后几名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半数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在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不足名额可以在未当选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

 十一、选举设监票人 X 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票人由村(社区)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提名,经党员大会举手表决通过。计票工作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二、到会的党员将选票填好后,由本人将选票投入票箱。未到会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替投票。到会党员不识字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填写选票的,可由党员本人当场委托非候选人按党员本人的意志代写。结束后,由监票人当众开启票箱,计票人当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计票。

 十三、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当选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十四、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由 XX 镇党委研究决定。

  中国共产党 XX 镇 XX 村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01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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