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棚改资金管理办法 new newnew

时间:2022-10-30 16:05: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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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棚改资金管理办法  new  new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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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南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 棚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县棚改 居民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棚改资金及项目的管 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 安排的棚改资金、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等。

 第四条 棚改资金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 对列入计划的棚改腾空区和安置区在项目实施前, 应当先进行成本测算,为棚户区改造筹集资金提供依据,项 目实施完成后据实进行成本核算。县国土、财政和房管等部 门对拆迁腾空的地块要进行收益核算,为县政府科学决策提 供参考。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棚改贷款资金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筹集应当根据棚 改项目推进需要,统筹考虑县财力状况和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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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筹集数额,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国有公司 作为承贷或承接主体,并负责棚改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中央、省、市棚改补助资金由县房管局、发改局等 单位负责向上申报。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

 (一)县财政要把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纳 入当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预算, 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 安置区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棚改 工作相关的业务支出等。

 (二)县房管局作为棚改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 加快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抓紧项目开工建

  设,形成实物工作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符合国家规定 已开工的项目,县房管局应及时提出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用 款申请,载明专项资金级次、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审批意 见等。

 (三)县财政根据县房管局提供的项目进度材料或验收资料 及时审核资金拨付计划。县房管局根据可用财政资金拨付计 划,及时拨付至国有公司,国有公司再拨付到施工单位。

 (四)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的支付,要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 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 购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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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支出,也可以采取注入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等方式,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 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五)县房管局、国有公司、承建、施工等相关单位都要对 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资金级别、类型分账 核算,建立资金台账,严格按照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和会计记账科目的要求,详细记载项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明 细,确保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收到和支 出项目资金后,记账凭证和账簿都应有对应的资金级别和具 体资金项目的记载。

  (六)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棚改资金。不得 将财政棚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

 第九条 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和使用规 定 (一)严格做到来源明确、去向清楚、专款专用、凭证齐全、 手续规范。棚改项目各项支出原始凭证要规范,严格落实“审 签制度”,原始凭证上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单位负责人等 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有关业务事项还需附佐证材料。

 (二) (三) 四、资金支付流程

 第十条 棚改资金使用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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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支付流程:

 1.支付申请:国有公司向县房管局提报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 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监理单位盖章的工程量清单;

 ②国有公司开具的收据;

 ③建筑公司发票;

  ④建设合同。

 2.支付审核:由县房管、发改部门联合审核会签。

 3.资金拨付:县房管局在财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作支付业务, 财政部门审核并直接支付至国有公司账户,国有公司再拨付 至项目实施单位。

 (二)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支付流程:

 1.支付申请:棚改项目实施单位(棚户区项目所在地乡镇、 街道、开发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 的书面申请材料。

 (1)搬迁补偿类资金付款申请必须附有以下资料:

 ①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资金拨付审批表;

 ②房屋搬迁安置协议;

 ③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评估报告

 ④搬迁补偿资金发放明细原件(发放完成后及时交棚改资金 管理单位入账)。

 (2)安置区建设类资金付款申请必须附有以下资料:

 ①棚户区改造工程款拨付审批表;

 ②发改部门批复文件;

 ③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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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税票或收据;

  ⑤工程进度表或工程量清单(监理单位确认);

 ⑥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棚改工作相关的业务支出必须附有以下资料:

 ①资金拨付审批表;

 ②与棚改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合同、协议、评审中心提供 的评估报告或资金使用说明等);

 ③发票或收据。

 2.支付审核:实施棚改项目的国有公司应对资料真实性进行 审核,提交班子成员会集中讨论决策。

 3.资金拨付:实施棚改项目的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对批准后的 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实施棚改项目的国有公司每年编制棚改资金使用 统计表,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县财政、房管和发改等部门。

 第十二条 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截至项目年度 12 月 31 日, 凡是未拨付至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的棚改资金,都属于结余结 转资金。对结余结转两年以上和结余结转不到两年但已经不 具备实施条件的棚改资金,都由财政部门予以收回。

 第十三条 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资金有无结

 余结转处理 规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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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县财政、房管和发改等部门要及时对棚改资金开 展绩效评价工作,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科学、 完整的指标体系,并按照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要科学运 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安排的棚改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 行为。

 对截留、挤占、挪用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的,一经查出,除 追回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院令 第 427 号)、《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 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棚改项目实施单位要接受各级审计、财政部门 对财政安排的棚改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及社会各 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棚改专项贷款和棚改专项债券的银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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