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3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1-13 08:25:07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  第十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3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3篇(完整文档)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

  *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六条 *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报告气象探测信息。

  第十八条 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外的气象探测资料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3

  第三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并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状况公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的规划,向本级人民*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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